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鴻業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點三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