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原告 紀培錦
王郁茜 劉大欣
許玉男 林軾哲 康育綺 黃國棟 邱宇宣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洪郁璿 詹皇楷 李耀吉 陳正傑
陳宥里 黃繼億
潘志亮
李凱諠 (原名 李意如 )
鄭玉卿
洪郁芳
許秋霞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江嘉凌 (原名 江佳霖 )
楊筑甯 李寶玉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楊筑甯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 蔡銘達 、 陳彥儒 、 吳佳靜 、 簡瓊玲 部分,尚未審結,應俟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彥成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