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原告 紀培錦
王郁茜 劉大欣
許玉男 林軾哲 康育綺 黃國棟 邱宇宣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洪郁璿 詹皇楷 李耀吉 陳正傑
陳宥里 黃繼億
潘志亮
李凱諠 (原名 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芳
許秋霞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江嘉凌 (原名 江佳霖 )
楊筑甯 李寶玉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楊筑甯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 蔡銘達陳彥儒吳佳靜簡瓊玲 部分,尚未審結,應俟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彥成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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