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許瓊英 被告 蕭又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