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63號聲請人 王世瑤 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群峯 法定代理人 陳美蘭 法定代理人 柯毓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毓輝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毓輝、法定代理人曾群峯、法定代理人陳美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