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830號聲請人 黃智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灣旅行社、 陳柏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南灣旅行社之正確完整名稱。如其係法人,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相對人陳柏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