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共0.8台甲,折合約7,759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2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1萬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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