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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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被   告  劉湘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100元,及其中30,000元自民國94年1
月22日起至94年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
及自94年2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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