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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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7號
原   告  劉秀娥
原   告 大千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賢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川溪   住同上
被   告 廣逸營造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村○○路○○號1樓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國鎮   住新竹縣○○鎮○○路○○段○○○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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