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7號
原 告 劉秀娥
原 告 大千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賢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川溪 住同上
被 告 廣逸營造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村○○路○○號1樓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國鎮 住新竹縣○○鎮○○路○○段○○○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