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吳剛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執行羈押、同年9月8日、11月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95年1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前開重罪羈押原因仍在,考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質重大,及保全被告以進行上訴程序之審判或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
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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