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
許惠珠 律師 洪世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林復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