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9月間(聲請書誤載為「94年12月」)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259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152號、第26772號、第283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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