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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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易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易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127463││1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陳易德│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37│││349688││2月2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易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127463││3月01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陳易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349688││1月28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易德於民國99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77151元整。
1.其中127463元整,自民國104年0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349688元整,自民國10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77151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