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號抗告人甲○○
號之10(現在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準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因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況抗告人對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六號判決聲請再審,惟該判決係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確定判決應屬原審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七號判決,聲請意旨未對原審判決為之,亦未提出原審該案判決,同屬不合法,抗告意旨任意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