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建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建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建字第16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蔡智全 反訴被告即原告大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森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7,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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