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962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即債權人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德林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支付命令繕本,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