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闕岳新 被告 吳衍賢 法定代理人 吳火全
簡雅玲 被告 黃文粲 法定代理人 黃宇瑞
簡美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原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陳苑文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