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清算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債務人 陳琳翔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陳琳翔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中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之房屋暨其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並於第3次公開拍賣時變價完成,且將變賣系爭不動產之價款解繳至本院,協助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製作分配表等事務,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