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48號原告 陳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珮文 等2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徐陸雄 之遺產,依其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之遺產價值,計算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14萬5,347元,而依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計算其應繼分為3分之1,其可分得之遺產總價額為338萬1,782元(10,145,347×1/3=3,381,782,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共計338萬1,7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56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