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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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 周守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