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芝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址與住所址非為同一之原因為何?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鄉○○街○巷○○號建物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18日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07號裁定予以認可在案,惟嗣因故毀諾,請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五、請說明自103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六、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等收據影本)。
七、請提出聲請人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