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德
鍾至仁上列被告等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德
鍾至仁上列被告等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