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曾學鉦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財團法人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之第9屆董事會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召開第5次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之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核與其成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
財團法人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前第7條㈠本會董事任期除第一屆外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
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每改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按時辦理交接。
㈡本基金會設董事十九人,其中一人兼任董事長。
修正後第7條㈠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
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每改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按時辦理交接。
㈡本基金會設董事十一至十九人,其中一人兼任董事長。
㈢本基金會設董事長、董事、執行秘書、會計、出納皆無給職義工性質。
修正前第14條本會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之剩餘基金及財產歸屬所在地之政府及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及私人團體。
修正後第14條本會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之剩餘基金及財產歸屬山腳國中校務發展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及私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