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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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彥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彥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經查,受刑人徐彥如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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