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宏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4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9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建宏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其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4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其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79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98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8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91號判決及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47號判決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