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雷格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 林仲義 被告 朱惠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九六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一案,業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