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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