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16號原告甲○○被告乙○○
1、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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