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88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金歡喜彈珠檯叁檯(含IC板叁塊)、賭資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284號被告甲○○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4年10月21日期滿。扣案之金歡喜彈珠檯3檯(含IC板3塊)、賭資新臺幣1萬4千8百元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金歡喜彈珠檯3檯(含IC板3塊)、賭資新臺幣1萬4千8百元,係屬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所得之物,依前揭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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