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4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昌
徐瑞甫
被 告 王冠傑
郭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