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俞南生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之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俞南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俞南生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旻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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