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299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楊素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伍萬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另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所生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核其並無一定數量之主張,請求之標的不確定,依前揭說明,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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