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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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 蔡佩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5月26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5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5年9月26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本票號碼│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備註││號││││(新臺幣)││││├─┼────┼─────┼────┼───────┼───────┼───────┼──┤│01│簡準│無│450078│7,000,000元│103年7月5日│10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