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啟伸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啟伸被訴妨害公務執行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啟伸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其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依該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故就關於被告被訴妨害公務執行罪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