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滄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
8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6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7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10
3年9月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張滄永(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上訴人雖於103年9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為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上訴人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事,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依規定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3年10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可佐,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3年11月9日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