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啟章選任辯護人黃昭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啟章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孫啟章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殺人罪屬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案發後係獨自在現住所居住,平日亦無親人照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審酌被告所涉之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若不予羈押顯難予以追訴、審判、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因原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並經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見後,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上開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自103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筠諼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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