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冠廷 等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郭冠廷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
  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
  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5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3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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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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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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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郭冠廷、 郭忠雨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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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說明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及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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