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8914號、第10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未遂,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㈠被告先後2次犯
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
罪論,並加重其刑。㈡被告2次著手竊盜之犯行,皆遭發現
而不遂,被告竊盜犯行尚屬未遂階段,爰依刑法第26條前段
規定,各按竊盜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並依法先加後減。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應適用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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