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251號聲請人 郭展源 相對人 仰蕙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625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99年7月7日│110,000元│99年8月5日│99年8月5日│TH660156│├──┼──────┼─────┼──────┼──────┼────┤│002│99年12月15日│100,000元│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3日│521363│├──┼──────┼─────┼──────┼──────┼────┤│003│100年1月19日│250,000元│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CH228950│├──┼──────┼─────┼──────┼──────┼────┤│004│100年3月21日│130,000元│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18日│TH780231│├──┼──────┼─────┼──────┼──────┼────┤│005│100年4月18日│70,000元│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16日│TH780257│├──┼──────┼─────┼──────┼──────┼────┤│006│100年5月27日│230,000元│100年6月25日│100年6月25日│TH57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