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0號
103年度訴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張英
吳定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3年7月5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該日係週六屬法定休息日,爰變更宣判期日為103年7月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