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明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明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尤明元前因犯轉讓、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傷害、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持有手槍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各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6年7月31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4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1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9月10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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