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6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黎懿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三八一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八三一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