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迪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靜儀 被告 吳良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良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29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