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葉家松 原告 吳婉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雄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