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 胡耕豪 法定代理人 胡雲鵬
蔣德君 被告 楊培智
李佳俊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湯惠玉 被告 張峻瑋 兼法定代理 許綿昭 人上2人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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