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99號再審原告 蕭麗珍 即年益金屬建.訴訟代理人 蔡金年 再審被告 黃啟祥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啟祥間再審之訴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388號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原判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938元(應返還之溢收貨款),應徵再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