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黃榮發 即鳳益青菓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宜津企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99年9月30日│115,577元│CB0000000│00-00000│││限公司花蓮分公│行花蓮分行││││-07│││司( 王敏錡 )││││││├──┼───────┼───────┼───────┼───────┼─────┼────┤│002│宜津企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98年8月31日│19,645元│CB0000000│00-00000│││限公司花蓮分公│行花蓮分行││││-07│││司(王敏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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