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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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聲請人 黃明月 相對人 許玉鈴 (即 許嘉雄 之.兼前一人之 張美雪 (即許嘉雄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 許富裕 (即許嘉雄之.相對人 許鳳芳 (即許嘉雄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許嘉雄於民國79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2年6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於79年6月12日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第三人許嘉雄已於86年5月22日死亡,相對人張美雪、許玉鈴、許富裕、許鳳芳為其繼承人,並已於86年12月5日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各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土地登記謄本三件、戶籍謄本六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明和││780│建│510.20│3分之1││├──┼───┼────┼──┼───┼─────┼─┼──────┼───────┼──────┤│002│嘉義縣│大林鎮│明和││759│旱│213.11│3分之1││├──┼───┼────┼──┼───┼─────┼─┼──────┼───────┼──────┤│003│嘉義縣│大林鎮│明和││762│旱│96.05│3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