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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