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許季榮 被告 陳明輝 被告 林陳錫英 被告 陳錫銘 被告 陳明元 被告 陳明傑 被告 陳錫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陳明輝等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