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號15樓之2法定代理人 廖麗香
住台中市○區○○○路○○○號15樓之2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相對人 簡淑芳簡淑惠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6,819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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